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村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8208Y。
法定代表人:唐妤。
被执行人: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雨山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7193484F。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
关于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880.43元,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所查封的房产有抵押,又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977.29元进行了划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因该账户不具备划拨条件,暂无法划拨该账户内存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06903.14元及执行费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20执1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鲍     仲     容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琳
书 记 员 尹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20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村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8208Y。
被执行人: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雨山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7193484F。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黑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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