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788号
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5月7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红花岗区***电器经营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遵义外环路支行账号尾号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万元(实际已冻结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