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红花岗区科希曼电器经营部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788号

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5月7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红花岗区***电器经营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遵义外环路支行账号尾号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万元(实际已冻结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