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04号1幢19-6(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39434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0428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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