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0790号
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恒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法官助理 王 离 书 记 员 梅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