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知瞳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知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谭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普,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知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知瞳公司申请再审称,知瞳公司、恒厦公司、世亚公司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内容是确认恒厦公司委托世亚公司向知瞳公司付款,系第三人加入还债,并非债务转移,该项债务仍应由恒厦公司偿还。知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和解协议系2016年知瞳公司向法院起诉恒厦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中双方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知瞳公司同意恒厦公司将债务转移至世亚公司支付,知瞳公司向法院撤回诉讼。关于案涉三方和解协议的性质问题。第一,该协议约定债务转移至第三人支付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内容,因如果系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无须取得债权人同意。第二,该协议约定世亚公司在应付恒厦公司的工程款中冲抵该款项,其实质是世亚公司承担恒厦公司所负知瞳公司债务后,恒厦公司与知瞳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世亚公司与恒厦公司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三,该协议约定如果世亚公司在约定期限前未支付完毕,将向知瞳公司支付利息。第四,该协议达成后,知瞳公司撤回对恒厦公司的起诉。最后,知瞳公司在世亚公司破产清算时申报了债权,并经世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该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债务转移并无不当。
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知瞳公司提交了世亚公司通过邮件系统向知瞳公司发送的《企业询证函》和邮件封面两份新证据,拟证明世亚公司亦确认该款项系恒厦公司委托世亚公司向知瞳公司付款。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足以推翻知瞳公司、恒厦公司、世亚公司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系债务转移的事实,不予采纳。
综上,知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知瞳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晓军
审 判 员 杨 兵
审 判 员 贺双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洋
书 记 员 苏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