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643712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0执200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彭超
代理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