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辽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执行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02执69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