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辽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执行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02执69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