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担保人:***,男性,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九委**。
本院做出的(2017)吉04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02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