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6.00元,减半收取468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