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财保263号
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8849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云计算产业园********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额为60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财产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鸿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