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1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被执行人: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行审1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2356.87平方米、林地409.17平方米改正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28.3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8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发(2018)21号《关于依法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具体实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据此,本案应由县政府组织具体实施,现本案已移送前郭县行政执法局具体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行审14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