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溪润塑木制品厂与松原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6785号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溪润塑木制品厂,地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毕子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地址吉林省松原市。
负责人:***,局长。
被告: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瓦房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市丰满区溪润塑木制品厂与松原市国土空间服务中心、前郭县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丰满区溪润塑木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