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王智勇,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智勇执行回转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773439.00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43158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13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拍卖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产,执行到拍卖款633578.13元;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楼*号车位流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兰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