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158号
申请人恩施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14219724069,联系电话139××××8855。
法定代表人尹应雄。
被申请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成大道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410,联系电话139××××0705。
法定代表人黄春雷。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执3462号]的执行标的款6637722元人民币。冻结期限截至2023年5月7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