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共升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8U94A7N。
经营者郭军,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410。
法定代表人黄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39889元,执行到位26844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91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