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51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塘坊村一组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87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关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9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本院作出(2023)渝0109执51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对该房屋本院没有处置权。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5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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