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式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华式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重庆市华式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丹龙路18号4幢1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79802158-X。
法定代表人余明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华式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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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