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重庆市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凡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全,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仟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73元,减半收取27786.5元,由原告重庆华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胥庆
审 判 员 张毅
代理审判员 向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