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男,汉族,1968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26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131H。

法定代表人:平凯铭。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用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余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