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男,汉族,1968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26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131H。
法定代表人:平凯铭。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用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余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