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131H。
法定代表人:平凯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427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民初1810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