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1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
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26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131H。
法定代表人:平凯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5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渝0101财保49号裁定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