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26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03131H。
法定代表人:吴家勇,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
上诉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6元,减半收取1203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苹
审判员  程 杨
审判员  李迪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