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保5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131H。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12499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