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

张秀林与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36民初465号
原告张秀林,男,苗族,1978年1月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洲,男,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吉乐大道48号附28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林诉与被告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林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8元,减半收取4369元,由原告张秀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  家  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肖子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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