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

黄熠与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2636民初281号
原告黄熠,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魏景洲,男,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大道吉乐大道48号附28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熠诉与被告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熠以与被告重庆市嘉陵建筑工程公司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熠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黄熠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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