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2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本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