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成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献章,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2309649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房产、银行、土地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2309649元,被执行人成都文辉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2309649元。
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