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9066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经采取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霖
代理审判员 周 映
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