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5行终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赵全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开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江津区润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经营者彭国荣,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选彬,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刁兵涛,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运装饰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江津区润泽建材经营部、被上诉人刁兵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运装饰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宏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小明
审 判 员 张华荣
审 判 员 应 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小莉
书 记 员 唐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