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4513号
原告:贵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和好福德中心(A2)1单元18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92849M。
法定代表人:曹坚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卫生院集资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9265。
法定代表人:林祖平,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