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异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债权转让函告、刊登报纸、EMS快递单及邮寄结果、书面认可情况说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津法民执字第01367号,2015年11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2月2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在(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公证,并确认第三人***已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价款。2021年3月17日,**通过EMS快递邮寄债权转让函给***、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签收。2021年4月1日,**通过在重庆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函告,再次通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8月3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现第三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且确认***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以邮寄和刊登报纸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了***、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对各个被执行人生效。综上,第三人***已取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13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倪晓晶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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