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828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卫生院集资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思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熊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