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汽车客运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K8MF7E。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敏,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敏,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汽车客运站、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