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监210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7189H。
法定代表人:万先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铭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浩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口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39835102G。
法定代表人:廖贵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渝05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天明
审 判 员 叶 芳
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