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27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万先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口61号。
法定代表人:廖贵钦,局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0375.58元、保证金274002.04元、停工损失90646.44元、停工期间进度款和保证金利息152763.31元、工程款利息、保证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在2028277元的范围内对重庆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前述支付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2017年1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的银行存款973824.16元扣划至本案。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书提交本院。该再审裁定书载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鉴于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再审裁定载明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0375.58元、保证金274002.04元、停工损失90646.44元、停工期间进度款和保证金利息152763.31元、工程款利息、保证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移民局在2028277元的范围内对重庆江津三峡工程经济开发公司前述支付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已立案受理本案再审,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因本案同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27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再审胜诉后,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亮
执行员 王光彬
执行员 姚 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晶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