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922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能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红卫巷玫瑰园C区C2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922403。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红卫巷玫瑰园C区C2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205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1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HWKX50。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重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