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2执47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区几*红卫巷玫瑰园C区C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32053N。
法定代表人:廖兴国。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B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49074W。
关于重庆市*津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鑫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08395元,其中被执行人应支申请人本金99301元,受理费5174元,保全费392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4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杰
审判员***
审判员*显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