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执7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580169282X。
法定代表人:陈宇,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2302577W。
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滨江怡苑**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274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渝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了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渝02执保20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的房屋。因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为首轮查封法院,且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该房屋已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查封,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佳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家清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杨尚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