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149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114号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75473。
法定代表人:古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漆锐,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滨江怡苑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274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漆锐、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