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4085号
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114号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75473。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A幢,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620359274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漆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漆锐、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重庆昌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