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136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日杂公司综合楼1幢5号。
法定代表人海小波。
被告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叶胜。
被告重庆秋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90705338G。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峻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7-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应收案款200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案外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16日向重庆市江北区,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5执保92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14)***执字第01838号执行案的案款。该案(2016)渝0105民初18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原、被告在本院(2016)渝01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均未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案外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案外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7-1号财产保全依职权解保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