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10163号之五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2266-4。
法定代表人:刁新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927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7688629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88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