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6民初300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夏坝街84幢1号。
法定代表人:颜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琉璃寺镇于庄村中心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祁明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夏强建安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焊接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强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被告金航焊接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强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货款60000元,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自汇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止以六万元为基数每月按照2%计算);2.被告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252.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差旅费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了工业品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85050元的货物。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6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约发货,故请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赔偿原告的占用货款的利息及相应损失。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工业品承揽加工合同;2.差旅费变更为3617.1元;其他诉求不变。
金航焊接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交货期快结束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一周之内发货,但因对方工期太紧被对方婉拒,加工工作随之停止,后一直没有进行发货。同意返还原告货款,但是现在经济条件达不到,最好与原告协商延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确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22日夏强建安公司与金航焊接公司签订工业品承揽加工合同,产品名称为避雷针、横梁,合同总价款85050元,约定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款叁万伍仟元整,一周后加工进度款25000元,余款25050元供方发货结清。违约责任:供方加工如若超期,每日按本合同总额0.5%扣除违约金,最高为5%,合同签订后,夏强建安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8日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金航焊接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元、25000元。经双方多次交涉,被告未能交货。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员工母祥荣、王安凤到被告公司处理本纠纷,但没有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及见面。
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险服务费500元、支出财产保全费82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承认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承揽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被告方无异议,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方主张的货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方支出的差旅费等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方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的预定,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损害和此外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不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数额即合同总价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其诉请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差旅费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是其接受法律服务的费用,并非因违约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其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并没有约定,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加工合同;
二、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三、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252.5元;
四、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损失5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554元,由被告高唐县金航金属焊接有限公司负担1529元,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慧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