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27执保20号
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6月3至2020年6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案已执行财产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