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姚贵才与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34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6号,已于2014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3699.62元及利息、执行费1455元、邮寄费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6号的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