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02执1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住辽源市。
被申请人: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
***与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辽劳人***(2018)337号裁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吉0402执117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被执行人到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19)吉0402民初44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辽劳人***(2018)337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