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1193号
原告: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新城A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汤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百真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宋民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