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375号
原告: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外河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84491E。
法定代表人:淳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太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宋朝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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