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5498号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文庙社区(外河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844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以被告***已经兑现义务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