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407号之一 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28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NMTY17。 经营者:***,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589131X9。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8号4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783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庙社区(外河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84491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9日以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18元(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已预交2256.36元),由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妍 人民陪审员   罗   洋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记员** 1